而现在,学生的极端行为明显少了,老师的日子却明显不好过了。
男老师被开除

我觉得这一对师生双方各有各的难处,而且这种难处不仅仅是这师生双方个人的问题,更有深层次的教育理念与教育制度的问题。

至于用语言对涉事老师进行贬损和攻击的,那就更是司空见惯了。
深层问题:女生可不可以发言

这位女同学所说的话,主要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合理的,第二种是无理的。
如果这位女同学的女同学说的话是有理的或者说叫合理的,男教师还打她耳光,那男教师绝对无法自圆其说。如果这位女同学说的话是无理的,这位男教师打耳光的方式仍然是不恰当的。
总之,不管这位女同学说的话有理或者无理,老师都不应该用打耳光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位老师处理的方式确实,无法得到原谅。

这位男老师在受到女生语言挑战的时候,为什么会那么生气呢?他为什么那么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呢?我想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是,老师在公众场合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甚至说受到了蔑视,教师无法容忍。而至于这位女生具体说了什么?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
在传统教育观念中,老师都讲究自己的威信,都喜欢被学生崇拜和服从。老师喜欢听话的学生,这几乎已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许兴凯炮轰班级制
1925年,年轻的许兴凯对班级制进行了抨击,认为班级制一个致命的弱点是整体化一,死板单调,填鸭式管理,学生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

许兴凯对班级管理制的抨击,值得我们思考。
其实这就是一种老师对学生的单向的管理,对学生的自主性不够尊重。学生处于如此被动的局面,绝对没有什么乐趣可言。
舒新城批评班级制

叶圣陶看得透彻,一针见血
叶圣陶先生的论述则更专业。

叶圣陶认为,学生不好好学习,不是因为学生不懂道理,而是因为学校没有激发他们的兴趣。在我看来,叶圣陶是说学生和老师根本不在同一个频道上。

学生探索的行为受自己的好奇心支配,而老师则有明显的功利目的,比如说考,比如说找工作,比如说考名牌,比如说衣锦还乡,出人头地——这都有鲜明的强烈的功利色彩。但是学生在学习的时候,他完全可能不会考虑这些——他仅仅从自己的好奇心和兴趣出发。
我想,叶圣陶先生抓住了问题的根本。
师生不能够同心同德,各有各的想法,这样的教育怎么能是和谐的教育?这种教育中的师生双方怎能不发生冲突?

结语
开除了一位男教师,却难说这种师生冲突不会再上演。老师有了惩戒权,不等于可以随便惩戒,而要讲究惩戒的方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还是要学习叶圣陶的观点。只有师生和谐,教育才有乐趣,学生才能焕发生机,老师也才能够得心应手。
不能的公立学校是政府资助的,就连校长都是没有权力说退就退的,更不要说是学校的教师了,不像私利的想开除不需要上报,公立的还需要上报教育局才能审核。
对于严重违纪、违反法律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该如何处理,各方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有人则认为,为了保护一个或者某几个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损害绝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会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对这些学生学校应予以开除。对此,人们不禁要问---
十七岁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学生。一天,林某将一个学校的两台电脑盗走。因林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庭审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学校继续读书。为了能与学校一起做好帮教工作,使其改邪归正,办案法官和律师来到林某就读的学校,动员学校派人参加庭审旁听,宣判后让林某返校学习。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学生违纪处分表,声称学校与林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原来,学校已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取消了其学籍。面对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长以收留一名盗窃犯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林某重返学校。
这个涉及到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对此,各方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受教育权的本质是要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为了保护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损害绝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会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就可以开除。这就规范了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形,使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更加具备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等规定,下面就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其另一层含义就是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罚,正处于在羁押场所接受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处罚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并取消其学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后,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不在羁押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虑保留其学籍,使其继续接受教育;对于要求复学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其办理复学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
在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缓刑,并有复学的愿望,学校应当给其办理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中学校和教师为了所谓的“名誉和前途”,将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门之外,是违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这个要求是正当的、积极的。如果学校拒收,势必又让其陷入无援无助之境,他们可能又要继续危害社会。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读书,是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此外,学校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学籍,声称林某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做法违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将收容教养的对象限定在十六岁以下的人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政府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执行,教养场所在劳动教养机构而不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老师是不可以开除学生。但是校长可以,只要老师通报学校,学校通过一系列研究,最后决定是绝对有效的。
至于你说你没有做过很过分的事,但是你期末考试没有考,足以开除你。
你能在百度提问,说明你还是一个想上学的同学。
办法不是没有,就看你有没有勇气和毅力执行。
你写一篇500~600字的书,要求学校让你继续读下去,的内容主要是:上课不打闹,不影响他人学习。
最后提出:如果你没有做到,再让学校退学或者自我惩罚。
这类书我就不多说。百度多的是。
写完亲自拿到校长办公室,然后略讲下你的书,让他再给你一次机会。
毕竟没有犯过大错误,学校一定会再给你机会,但你要珍惜机会。
当然,亲自去校长室也需要很大勇气。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出钱,找人。教育局的人。
希望可以帮助你。如果我回答是多余的话,你想知道老师有没有权利开除你?
这个回答是肯定的:老师绝对没有权利,主任都没有,只有校长有权利。
但老师有权利上报校长,让他开除你。
望采纳!纯手打。
老师没有开除接受正在义务教育学生的权利,学校也没有这个权利,未成年人即使判了刑,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这个,老师是没有权利开除学生的
但是,根据学生的表现极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对学生进行开除处理
那么这种方式,也是可以达到开除学生的条件。马克思教育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生做得不是很过份,我相信老师不会随便开除学生的。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谁也没有开除你的权力;除非你犯罪了。在高中和阶段,只有学校才有这个权力教师,无论他是老师还是校长,他作为个人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即使是私立学校也是一样,教师作为个人是不能开除学生的,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你是义务教育时间内的好像就没有
但是学校有权利给你加重罪本来是小事非得说你多大个事你可以起诉学校义务教育期间是不允许开除学生的但是假如有下面这种情况学校有权利开除学籍(就是说你在开学期间没有回学校上课,学校对你发出上学通知,而你在两个星期之内还是没有去,这样学校做了该做的,就可以开除你的学籍)
而过了九年义务教育后,就是初中毕业后,你若是在学校期间犯了几次重大错误,学校有权利开除你,因为每一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规定,当你的分扣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要被开除了)若在校期间没有犯错误,或者犯过一两次大的错误,学校开除你了,你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具体的是要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奖分呵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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