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傲是一名网瘾少年,正能教育是一所对外宣称,通过隔离、封闭、辅导,戒除青少年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的学校。2017年8月2日,李傲父母与正能教育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将李傲带到学校,戒除网瘾。
死前,因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并要求回家,李傲被关入禁闭室,双手被铐在禁闭室窗户、栅栏上,由该校几名教官轮班看守。李傲的进食、饮水、作息被限制,并遭到教官殴打。最终,李傲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李傲生前照片
2018年10月15日,正能教育负责人罗铿等五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10月31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罗铿获刑16年,其余四名正能教育的教官分别获刑1年至8年、6个月不等。罗铿等四人共同赔偿李傲家属32万余元。
花2万多元为儿子戒网瘾
两天后被告知孩子没了
2016年3月14日,罗铿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罗铿租赁庐江县白山镇新港村新农小学校舍,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宣称可以通过隔离、封闭、辅导,戒除青少年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
正能教育官网截图,该网站目前已关闭。
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张鹏在该校担任教官,负责训练、教育学生。
李傲的父亲李先生说,李傲高中毕业后,天天在网吧上网,去,正能教育,之前一段时间,有十来天都不回家,网瘾大得很,家长于是找到了这家戒网瘾机构。李先生说,家长与罗铿商谈时,罗铿曾说,学校主要是搞心理疏导、军事化管理,不存在暴力、殴打学生的情况。
2017年8月2日,罗铿带着两名教官来到李傲老家阜阳市临泉县。当晚,李傲父母与正能教育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学费是22800元,另有500元生活用品费,培训时间:180天,还有189天,后续辅导,封闭式培训。
李傲生前照片
“静心室”内关禁闭两天
“手铐基本都上着”
根据罗铿及正能教育四名教官的供述,李傲被带上车时,极不配合,出于安全考虑,罗铿拿出手铐,递给教官张继祥,张继祥将李傲铐上了。
8月3日晚约21时,罗铿等人把李傲带到了该校的静心室,在静心室内,李傲仍旧不配合,撞墙,罗铿安排教官张继祥、孙贤民给李傲戴上手铐,铐在窗户的铁栅栏上,随后,张继祥、孙贤民、王敏、马志勇四名教官轮流看守了李傲,一直到8月5日下午17时许,罗铿供述,禁闭时间总共有4344个小时,所用的手铐是在网上买的。
中途,李傲吃了一碗泡面,8月4日,早上,吃了一份早餐,也喝了凉开水,早餐是半个馒头。
根据被告人供述,除了中途吃饭、上厕所会卸掉手铐外,关在静心室的两天中,李傲手铐基本都上着,就是让他站着军姿,反省自己,磨磨他。8月5日早上,教官王敏用手在李傲后背打了几下。
参与看守李傲的教官马志勇说,8月5日凌晨3时许,李傲要求上厕所,但是,当时负责看守的教官王敏不允许。然后,李傲尿了裤子,尿湿裤子后,他身体不停地动,最后,把迷彩服脱了下来后,李傲又不停动,王教官就用扫把的木柄,在李傲大腿打了两三下。
正能教育:多名学员证实,李傲被带至学校,关禁闭有两、三天时间,期间,多数学员听到李傲在禁闭室内叫喊、教官,打骂声,部分学员看到李傲被戴上手铐,出来上厕所。
根据案件资料,多名学员称,在正能教育,特别不听话,或刚进校的学员,会被关禁闭,关禁闭时,不给吃,只给喝少量的水;会被教官戴上手铐,要求站军姿,姿势,若不标准,教官还会踢、打等。
8月5日下午17时许,正在看守李傲的孙贤民大喊:出事了!罗铿等人赶到静心室,看到李傲倒了下去,双眼翻白,嘴角有白沫,呼吸很弱,叫他没反应。几人慌忙将李傲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半小时后,李傲死亡。
后经鉴定,李傲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一审五人获刑,学校负责人被判16年
四人共同赔偿家属3.2万
2018年10月15日,正能教育负责人罗铿等五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10月31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罗铿获刑16年,其余四名正能教育的教官分别获刑1年至8年、6个月不等。罗铿等四人共同赔偿李傲家属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铿在经营特训学校期间,组织被告人张继祥、孙贤民、王敏对李傲以长时间高位戴上手铐、不给休息、限制体位及饮食,殴打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四、被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罗铿还组织张继祥、孙贤民、张鹏非法拘禁另一名学员王鼎轩,四名被告人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罗铿、张继祥、孙贤民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铿等人,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当时处于温度很高的8月初,长时间用手铐将被害人铐在狭小、闷热房间,不给休息、限制饮食、体位,殴打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仍采取上述方式,产生被害人因水、电解质紊乱而死的犯罪,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一审判决书。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张继祥犯故意伤害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孙贤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傲父母经济损失32575元。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少年母亲:将继续申诉
在该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傲父母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诉,请判令:罗铿、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6,32,800元、丧葬费32,575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1,0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合计9,65375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对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丧葬费32575元。原告人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主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傲父母不服,认为该判决定性量刑不当,没有全部支持其赔偿请求,提出上诉;被告人罗铿、张继祥、孙贤民、王敏亦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称,上诉人罗铿成立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且上诉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孙贤民及原审被告人张鹏也无教师资质。学校经营期间,对外招收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学生,购买手铐,采取体罚、禁闭等方式进行管理,违反了有关学校教育等法律、法规。
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同时称,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上诉人罗铿、张继祥、王敏和孙贤民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节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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